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10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126号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牟平县养马岛渔工商联合总公司诉中国
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贸实业分公司苹果纠纷案件
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函
(1995年10月4日 法函〔1995〕12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山东省牟平县养马岛渔工商联合总公司诉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贸实业分公司苹果纠纷案件,被告曾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以因一审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而取得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你院(1995)鲁经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第6条的规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行使管辖权的理由不当。为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我院研究决定,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请你院接到此函后,依法撤销本案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并尽快审查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贸实业分公司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有效应立即解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