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行〔1995〕12号
施行日期1995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8月22日 法行[1995]12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的全部执行活动合法,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转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知申诉人同该行政机关直接联系;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违法,造成损害的,应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