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62号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5月24日法函[1995]6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5]134号《关于法院研究室是否属审判业务部门的请示》收悉。对此,最高法院法(研)发[1991]45号文早已明确,现再重申如下:
调查研究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正确决策,指导工作,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会议事务;参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研究和修改;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起草司法解释或提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参加对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预测趋势,总结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及时有力地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研究室是一个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其人员属于审判业务人员。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的,均应任命审判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