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01
施行日期:202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3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下沉后完善审判配套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分析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可能产生的基层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剧、案件质量难以保证、地方保护主义抬头等问题,提出根据地域差异设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案标准、推动法官员额向基层倾斜、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挂职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等具体建议。您所提问题中肯、建议合理,对于缓解基层人民法院人案矛盾,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推动审判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实现四级法院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审级监督体系,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其中,调整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职能的关键举措。民事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常态化的工作报告和数据反馈机制,密切关注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变化,通过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激活提级管辖案件机制、督促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条线监督、指导优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配置等方式,切实加强审判质效的跟踪督导,推动实现案件“有上有下,良性运行”。截至目前,各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反映并未出现案件数量激增、审判质量下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履行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通过召开本条线全国会议、发布座谈会纪要、举办专题培训、开展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完善跨审判机构合议庭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规范类案检索,推动建立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推动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制定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备案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审判的示范作用。
二是加强审判条线业务监督指导。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大标的额、新类型民事案件的质效问题,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出台业务指导文件、完善沟通衔接机制等方式,健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下指导力度,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如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下沉案件办理专题培训,印发类案办理指导手册,明确对下沉的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由院庭长承办或担任审判长,并成立专门团队指定专人负责对下指导,确保基层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山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业务指导组,加强上下级法院沟通交流;天津各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破产强制清算、民间借贷等案件,出台类案办理指引,统一裁量标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大标的额案件要求探索跨部门合议庭审理。
三是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机制,指导各高、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提级管辖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指引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案件提级管辖,明确对于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案件属于“特殊类型案件”范围,应予提级管辖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抵御地方干预、促进审判公平正义的优势,强化较高层级法院提级管辖案件的示范、指导意义。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各中、高级人民法院共依职权提级管辖案件23件,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案件268件,被上一级法院提级管辖83件。
四是推动审判资源向一线下沉。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反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试点法院结合改革后案件结构、审判态势、审级职能变化情况,调整审判资源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目前吉林、辽宁、广东、新疆、云南、福建、江苏等地都已开展人员编制动态调整,加大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配备力度,其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动态下放机动编制294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跨地域调整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员额98名,核增员额的86%分配至基层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9个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调整编制50个。
五是建立常态化法官挂职交流机制。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内部交流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定期交流机制和挂职交流入额政策,有效推动法院内部交流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人员交流有关规定,加强上下级法院挂职交流,高、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到基层人民法院挂职办案,加强案件办理业务指导,有效促进提升了基层人民法院办案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密切关注基层人民法院整体运行情况,及时收集了解级别管辖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系统集成诉源治理、诉讼繁简分流、智慧法院建设等改革举措,进一步深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保障性建设,提升基层人民法院整体审判能力和水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