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2〕2号
公布日期:1992.02.01
施行日期:199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监察部对被调查人在案件调查中逃跑、藏匿,其违法违纪事实材料未与本人见面能否做出行政处分决定问题的答复
(1992年2月1日 监法复字〔1992〕2号)
山西省监察厅:
你厅晋监函字〔1991〕第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所形成书面材料要与被调查人见面。但在被调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况下,监察机关无法将材料与本人见面时,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转入审理、处理程序。如其错误属实,确需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