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共青团中央
发文字号:中青发〔2020〕11号
公布日期:2020.10.23
施行日期:202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团体规定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通知
(中青发〔2020〕11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增强“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体现。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提高团内请示报告工作质量,团中央书记处会议研究并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各省级团委及兵团团委领导班子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担负起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如实、准确地向团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主要负责同志是向团中央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请示报告要亲自研究部署、审定把关;分管负责同志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领域的请示报告工作具体负责;办公室承担统筹协调、跟踪督办、审核把关的直接责任,是向团中央报送请示报告的直接责任部门和统一出口。
各省级团委及兵团团委要按照《条例》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定期梳理需向团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列出请示报告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责任部门、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并抓好贯彻落实。要将执行《条例》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层层压实责任,指导、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各级团组织严格执行。
各省级团委及兵团团委贯彻落实的阶段性情况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报送团中央办公厅。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时,应及时向团中央办公厅报告。
团中央办公厅将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审查、督查职责,建立错情台账。对于向团中央请示报告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采取书面反馈、电话提醒、当面约谈、考评通报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履行请示报告责任,请示报告不及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瞒糊弄等情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联系人:刘翔 王天甲
电话: 010-85212302 85212360 67013305 (传真)
共青团中央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