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7月19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附属西京医院、樊代明与杨林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西京医院和樊代明的行为是正常的医务活动,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事实上也不存在侵害杨林海名誉权的问题。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西京医院和樊代明的行为不构成对杨林海名誉权的侵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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