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90号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7月5日 法函[1995]90号)
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
你部“关于请求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关于你部系独立法人应否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在答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请示中,明确指出: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关于清理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设证券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作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附属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申请设置该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业务部的金融机构承担。你部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设证券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清理范围,应于1994年10月底以前清理完毕。你部应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附属营业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融资中心诉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借合同纠纷一案时,根据重庆融资中心的申请,对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全资附属营业机构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