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 法官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审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施行。
法官法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而制定的。 法官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法官法,是当前全国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法院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法官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法官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自身建设的经验,在法官的义务权利、担任法官的条件、建立法官等级、确立法官工资制度和退休制度以及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级法院应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法官法,列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出实施 法官法的具体计划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把 法官法的实施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今年五月召开专门会议,就如何实施 法官法作出具体部署,并征求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希望各级法院为这次会议的召开作好准备。
二、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 法官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法官管理制度的专门法律。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法官和干警认真学习 法官法,并制定出学习、培训的计划。要逐章、逐条地学习,着重领会 法官法的立法精神。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法律业大、法官培训中心的有利条件,采用办学习班、培训班,举办讲座、研讨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拟于今年上半年举办 法官法培训班,承担培训各高级法院主管院领导和政工部门负责人的任务,各高级法院承担培训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干部的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组织人力编写培训教材。今后,法院业大应把 法官法列入教学计划。
三、 加强 法官法的宣传。各级法院要与新闻单位积极配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 法官法,增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了解,加强群众对法官和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以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 依法严格对法官的管理。 法官法对法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法官的条件、任免、回避、法官等级、考核、培训、奖惩、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法官考评委员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法院要全面执行 法官法的各项规定,严格对法官的要求,严格对法官的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把对法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 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凡 法官法有关条款规定“由国家另行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法官等级、法官考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法官考试、法官培训、法官考核、法官奖惩等实施办法,为 法官法的全面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
六、 结束 法官法的试点工作。1991年以来,上海、黑龙江、海南、广西、吉林、云南等省、市部分法院经省市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先后进行了 法官法的试点,摸索了经验。 法官法施行后,结束 法官法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注意把总结试点工作与实施 法官法很好的衔接起来。
七、 各级法院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 法官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以保证 法官法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