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6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经请字03号请示报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1995]1号函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开发而产生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