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58号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1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5月18日 法函〔1995〕5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珠海经济特区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反映:1994年3月21日,其与珠海经济特区科信高新技术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蛇皮出口业务协议书”。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1994年10月12日,珠海经济特区科信高新技术开发公司内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起诉。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武汉市中级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均以该合同属名为联营,实为借款为由,裁定驳回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我们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应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管辖的根据,而不能以实体审理后对合同性质的实体认定作为案件管辖的根据。本案讼争合同为协作型联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你院接此函后,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