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6年0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1996〕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1月3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法〔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分别建立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为便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依法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1996年1月30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