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5〕41号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5年4月17日 法函〔1995〕41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经济审判庭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法明传(1995)21号函文。该文反映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判决的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枢纽建设管理局、河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诉河北省景县华电铁塔厂制作安装微波铁塔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抓错人和错扣案外人的车。同时,我院经济庭了解到就该同一案件,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也作了判决,我院经济庭、执行办公室于1995年4月5日听取了两省三级法院的情况汇报,并对两地法院就此案的争议进行进行了协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与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函的十四日内,依法撤销各自对上述案件所作的民事判决,并将各自受理的案件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理此案。
二、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应将扣押的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随案一并移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督办。
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认真调查有关实体问题;注意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公正、合法地处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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