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5年07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1995〕112号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法〔1995〕112号)
1995年5月8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省福州市召开“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组长王景荣出席会议,并在会议开始和结束时讲了话。
这次会议回顾总结了少年法庭建设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了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及时,开得成功。现纪要如下。
(一) 会议回顾了十年来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历程,着重对1990年以来全国的少年法庭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建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后,经过各地试点,1988年最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少年法庭工作经验,少年法庭迅速在各地铺开。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了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全国已有少年案件审判人员一万余名。
会议认为,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教委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组织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文件,规范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确立了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促进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截至1994年底,全国法院从工、青、妇、教等部门和团体聘请特邀陪审员13000余名。他们在参与审判案件,落实帮教措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会议对少年法庭工作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十年来,少年法庭经历了初创、试点、推广经验和全面发展,现已进入了巩固、提高和规范化发展的阶段。据统计,1984年至1994年末,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36万余名,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少年法庭审理的,尤其是近几年,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都是由少年法庭审理、判决的。少年法庭判决的未成年罪犯经过教育改造重新回到社会后,一般均能改过自新,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因而,少年法庭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并得到了有关国际组织和友好人士的称赞。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一致认为少年法庭建设和工作的主要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少年法庭建设和开展工作的根本指针。
第二、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三、抓好少年法庭的机构和组织建设,是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基础。
第四、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是少年法庭工作的主要特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对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第五、建立“两条龙”工作体系,与各政法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工作,这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巩固庭审效果、达到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目的的有效措施。
第六、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是推动少年法庭建设和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
(二) 会议指出,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发展,少年法庭工作虽然取得很大成绩,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但是,所取得的成绩还只是初步的,作为国家的一项司法制度,还有待成熟和完善。从全国来看,当前少年法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问题,需要认真地加以研究和解决。例如,对少年法庭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各地的发展也不平衡,某些工作制度和具体做法不够统一、规范,等等。根据国家整个形势发展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并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的基本任务,概括为十二个字:巩固、加强、充实、规范、提高、发展。
首先是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无论工作实践的成果,还是理论研究的成果,都要巩固。尤其是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更需要加以巩固。
第二是继续加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的建设。前一段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都开展得好的地方,不能自满松劲,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工作发展缓慢、基础比较差的地方,要通过这次会议,学习先进经验,找出自己的差距,奋起直追,迎头赶上。少数应建少年法庭而没建的,或者虽然挂出了牌子,但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工作的,都要尽快落实好组织、人员,把工作认真开展起来。
第三是充实少年法庭工作的力量。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状况,总的来看,还是呈上升趋势。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将是政法部门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任务是繁重的,工作力量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应该尽可能地充实和加强。原有干部离退休的,要尽快选调优秀的审判人员接替。选人时,要注意按《规定》要求配备适当比例的女法官。
第四是规范少年法庭的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少年法庭机构、人员配备、受案范围认真加以规范。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严格依照 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办理。对经多年实践证明确实行之有效的一些具体做法,要认真加以总结,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推广,使少年法庭的全部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五是提高办案质量和审判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那些虽然建立了少年法庭机构,但并没有完全按最高法院《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的地方,“两条龙”工作体系尚未很好落实的地方,更要下大力气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水平,必须加强对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尤其是要注意培养他们的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是继续研究探索,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少年法庭,作为改革中的新生事物,虽然从诞生时候起就表现出了蓬勃的生机和强大的生命力,但它毕竟才有十年的历史,本身才刚刚进入“少年时期”,今后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道路还很遥远。因此要继续坚持改革的精神,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究和探讨如何推动少年法庭的建设和工作不断发展到新的、更高的阶段。
(三) 就当前需要认真解决好的几个问题,与会同志经过充分讨论和深入研究,达成共识:
一是少年法庭的建制问题。从审判实践看,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一般较合议庭的力量更强些,工作条件更好些,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当前各地应根据需要和现有条件争取在原合议庭的基础上,扩建为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如果当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多,而法院的编制又比较紧缺,审判力量太分散反而不利于加强审判工作的,可以仍维持专门合议庭的建制。总之,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和现有条件出发,不搞“一刀切”。
二是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问题。现在一些地方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很不一致,已经影响到法院内部的审判工作秩序和少年法庭今后的发展。会议认为,少年法庭应集中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有条件的可以承担一些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的审判任务。原来试办的“综合庭”应认真总结经验,权衡利弊得失,调整受案范围。少数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尝试由少年法庭受理某些以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可以继续进行试点,但不宜在较大范围提倡和推广。少年法庭不应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三是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问题。各地少年法庭在办案中,务必注意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事,对未成年罪犯判处刑罚时,既要坚持依法从轻和减轻的原则,又要掌握好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幅度;既要防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与成年罪犯不加区别的倾向,也要防止对未成年罪犯一味宽纵、量刑畸轻的倾向,切实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宽严适度。
四是正确行使少年法庭的职能问题。少年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前提下,应当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和当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使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和向后延伸,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但是必须明确,贯彻实施《未年成人保护法》,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工作中,应注意找准自己的位置,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既充分发挥我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能超越自己的工作范围,代替其他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五是总结自己的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的问题。对我国少年法庭十年探索中积累的经验,还应进一步进行总结,使之上升到理论高度,再反过来指导实践,以克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与此同时,还要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但是,学习、运用外国的经验必须适合中国的国情,真正做到“洋为中用”,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情况,照抄照搬。
六是切实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领导问题。当前少年法庭工作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干部队伍也存在某些不稳定因素,尤其需要对少年法庭给以更多的支持和关心。会议强调,各地法院的领导同志,在工作部署、人员调配、评先选优、提职晋级(包括评定法官等级)、确定岗位责任以及发放奖金、补贴等方面,都应当充分考虑到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正确决策,公平对待,妥善解决有关问题,以调动少年法庭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把今后工作做得更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9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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