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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7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4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1994〕171号

施行日期1994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津高法字第69号《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仅履行了定金约定,没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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