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6年02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通知

(1996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解决首次评授警衔后遗留的突出问题,经国务院评授警衔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决定以部分人员的警衔进行最后一次“微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对象和条件  担任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现衔级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督的人民警察,德才表现较好,年度考核称职,从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9月1日(含在此期间职务晋升的)达到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的,可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调整到上一级警衔。

二、 符合上述条件,但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民警察,待作出审查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整。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

(一)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达到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时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

(二)1995年9月1日前已批准调离人民警察机关和调到非授衔单位的;

(三)受党纪或者政纪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不好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除因公致伤、致残者外,连续病休半年以上尚未恢复工作的;

(七)有其他不适合调整原因的。

四、 调整的方法步骤

(一)做好宣传和思想教育。要认真宣传这次调整部分人民警察警衔的意义和原则,结合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核鉴定。符合调整条件的,应在考核的基础上作出鉴定。

(三)审批。严格按照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

(四)凡符合本通知规定调整条件的,授衔时间从达到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之日算起。

五、 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警衔关系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党委和政治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群众监督,严格执行评衔标准,严格遵循审查报批程序。

这次调整警衔工作,应于1996年4月底以前完成。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