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函
(1994年5月11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云高法字第5号关于杨杰遗产继承一案再审情况的请示及补充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关于杨兆虎、杨立勤和朱美安为杨杰合法继承人,杨兆龙为继承人以外可分享杨杰遗产的人的意见。具体分割遗产时,请考虑杨杰遗产的历史和现状,依法合情合理地进行处理。同时,应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使纠纷妥善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