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3]民他字第2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93)第17号关于董昭海等诉江汝甲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董惠珍等人的死亡系杨吉祥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与雇主江汝甲无关。因此,江汝甲不具有被告地位,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董昭海等人要求江汝甲赔偿损失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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