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
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1994年5月1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3]122号《关于海源县土畜公司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赔偿一案应如何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在刑事诉讼执行职务中,扣押、变卖海源县土畜产公司的羊绒并造成损失,海源县土畜产公司向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审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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