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18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17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4年3月17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陈怡、李细雄与张凤香房屋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怡、李细雄诉张凤香房屋侵权案与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清河县华欣绒毛厂诉张凤香、第三人梁克、曹莎、陈怡、李细雄购建楼房纠纷案,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但两案的诉讼标的物是同一的,即坐落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永泾村大靓花园新村69号、70号的两幢4层楼房。该房产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应将清河县华欣绒毛厂诉张凤香、第三人梁克、曹莎、陈怡、李细雄购建楼房纠纷一案,移送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今后凡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请按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后,再报我院指定管辖。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