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纪法函〔2002〕1号
公布日期:2002.01.07
施行日期:2002.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央纪委关于对《行政机关刚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级行政机关聘请领取报酬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1月7日 中纪法函〔2002〕1号)
中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
你们于2001年12月24日送来的《关于行政机关刚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级行政机关聘请领取报酬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8〕11号)和2000年12月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公报中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从业规定的有关精神,我们认为,上级行政机关刚退休的干部私自接受下级行政机关的聘请,担任“信息顾问”并领取报酬,是不适宜的;下级行政机关擅自聘请上级行政机关退(离)休领导干部担任工作,也是违反现行干部管理制度的。这种行为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容易产生腐败,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