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纪法复〔1995〕10号
公布日期:1995.12.21
施行日期:199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央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参与以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1995年12月21日 中纪法复〔1995〕10号)
中共四川、浙江省纪委:
你们关于共产党员参与以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公安部已经作出按卖淫嫖娼查处的规定。共产党员参与这些活动,是思想意识极其腐朽堕落,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表现,都应当按照卖淫嫖娼错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