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
发文日期1995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录发〔1995〕97号
施行日期1995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中组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一九九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工作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录发[1995]97号)
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委办公室、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政法部门增加编制的通知》(政法[1993]10号)要求,结合1993、1994年增编补员工作经验和今年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法院、检察院今年的增编补员工作,保证补员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增编补员工作继续按照政法[1993]10号、人录发[1993]2号、人录发[1993]3号、人录发[1994]2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 今年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应届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军官。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结合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中招收。建有人才库的省(区、市),也可从人才库中选拔。所需增人增干指标,由各省(区、市)、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在当年计划内统筹解决。
三、 增编补员的考试工作由各省(区、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地方两院组织实施。
法医、外语、计算机等特殊专业人员,可采取特殊的考试方式,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四、 笔试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考试结果应依据笔试、面试成绩综合确定。进入面试的比例及笔试、面试成绩的合成办法,由各省(区、市)确定。考试内容以去年考试大纲为主,各省(区、市)可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做适当增补。补员岗位特殊的,要加试相应的专业知识。
1994年公开招考笔试合格而因名额限制未能录取并存入人才库的,可免于笔试,凭人事部门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直接进入面试。
五、 1993年7月1日以后,未经考试考核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科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重新参加今年各地组织的统一考试,凡不合格者要坚决予以清退。对1994年参加补员考试,考试考核合格,但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即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要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六、 根据人录发[1993]2号、[1993]3号、[1994]2号文件规定,凡未采用考试考核办法补员的地区或单位,一律不予分配新的编制。
七、 各省(区、市)政府人事厅(局)要会同地方两院研究制定1995年本地区的增编补员具体实施方案,并由人事部门及时报人事部考试录用司,抄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八、 各省(区、市)政府人事厅(局)要会同地方两院,对三年来增编补员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检查和处理情况请于今年11月底报人事部考试录用司、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九、 今后,法院、检察系统补充科以下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