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7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3年4至6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9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设立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1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更名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层人民法院,现予以公布。
撤 销 设 立
河北省
新城县人民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
汉阳县人民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孝感市人民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
龙海县人民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
三水县人民法院 三水市人民法院
罗定县人民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潮阳县人民法院 潮阳市人民法院
海南省
儋县人民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贵州省
清镇县人民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更名前 更名后
辽宁省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
重庆市南桐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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