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3年5月2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浙法民他字(101)号《关于朱仲珍等人诉王松泉返还财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从报告材料看,双方争议的《抱经堂藏书图》两幅,原为已故朱遂翔经营旧书业时所收藏,后存于朱的学徒王松泉之处。朱去世后,一九八七年十月前,朱的子女朱仲珍等曾向王松泉多次索还该图未果,遂持其父一九六二年所写的内有“私自保存,传之于子孙”内容的家书为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松泉返还。据此,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在王松泉不能提供该画由朱遂翔赠与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所争议之图应返还朱家。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松泉
与朱仲珍等人返还财物一案的请示报告
(1993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的“关于王松泉与朱仲珍等人返还财物纠纷上诉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因对该案定性和处理意见不一,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 当事人概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松泉,88岁,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糖果店退休职工,住杭州市清泰街义井巷17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绿云,女,70岁,汉族,杭州华丰造纸厂退休职工,住杭州市华丰新村3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庭杰,男,65岁,汉族,上海电视机厂退休工人,住上海市汉口路704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琦,女,63岁,汉族,上海铁路医院职工,住上海市虹江路807弄46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仲荪,男,61岁,汉族,杭州商业学院讲师,住该院宿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仲珍,女,50岁,汉族,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生,住杭州市求是新村8幢506室。
被上诉人朱绿云、朱庭杰、朱琦、朱仲荪、朱仲珍系同胞兄弟姐妹,朱仲珍之父朱遂翔与上诉人王松泉是师徒关系。
二、 案情 朱遂翔(又名朱慎初1967年死亡)于1917年前后在杭州梅花碑开设“抱经堂”古旧书店,由于营业兴盛,当时在旧书业中有一定影响。王松泉从1928年起随业师朱遂翔从事旧书业直至1934年,历时6年。1935年朱遂翔请余绍宋、张幼蕉画《抱经堂藏书画》两幅,并装裱成轴。嗣后,朱遂翔先后陆续请傅增湘、顾颉刚等32个藏书人和名人题词。1942年王松泉开设“松泉阁”书店,解放初,朱遂翔所开“抱经堂”书店关闭。公私合营后,王松泉任“翰墨林”书店经理,后又被选为杭州市政协委员。朱遂翔与王松泉常有往来,并委托王松泉出卖部分旧书画。1978年后,王松泉请8个名人在《抱经堂藏书图》上续题。
1984年在杭州市抄家文物清退认领期间,朱仲珍等得知其父有两轴《抱经堂藏书图》手卷在王松泉处,即向王提出归还要求。但王松泉以是朱遂翔生前所赠为由,拒绝返还。1987年10月26日,朱仲珍兄弟姐妹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王松泉归还所占两轴《抱经堂藏书图》及托其代管两箱书画。
三、 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抱经堂藏书图》手卷两轴,属原告之父朱遂翔之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而被告提出《抱经堂藏书图》手卷两轴系朱遂翔生前所赠,缺乏依据。判决:1.被告王松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抱经堂藏书图》手卷两轴(不包括被告请人题词部分)返还给原告;2.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后,王松泉不服提起上诉。
四、 杭州市中级法院请示意见 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三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抱》是对朱遂翔业绩的记载,现朱的子女提供的朱遂翔亲笔信,表明要传于子孙,而王松泉认为赠送,只有四个证人的证言,但证言均说是听王本人说是业师赠送的,故不论王松泉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抱》是朱家的,就应还朱家,故应维持原判,第二种意见认为,朱子女起诉要求返还原物,应有原告举证证明王松泉是保管或无因管理或非法占有,如提不出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结果。而王松泉现实际占有《抱》,无须负举证责任,无须举赠与的证据,因为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而这封1962年的信无法直接证明《抱》是交王松泉代管保存,而且朱的意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故原告证据不足,本案应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 《民法通则》75条不妥,虽《抱》原为朱遂翔所有,但现《抱》在王松泉处,合法占有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均提不出确凿证据,证明是代管还是赠送,应按 《民法通则》79条规定,《抱》为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收归国家所有。故杭州中院向本院请示。
五、 我院请示意见 案经本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抱经堂藏书画》两幅应归王松泉所有。理由是,双方讼争的《抱经堂藏书图》原虽系朱遂翔所有,但现在王松泉处,王松泉称是业师朱遂翔所赠与,因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符合赠与的条件。原告称其父并未赠与归王松泉所有,原告应负并无赠与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抱》图是王松泉代保管或是无因管理或是非法占有。现原告也无法证明《抱经堂藏书图》是放在另两箱书中一起交给王松泉保管的。朱遂翔1962年写给其子的信无法直接证明《抱经堂藏书图》是交给王松泉代管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字画是不值钱的,送给最得意的门徒也未必不可,且朱遂翔的意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抱经堂藏书图》不是赠与给王松泉所有,王松泉不会在该图上请八位名人续题词。第二种意见是:讼争之《抱经堂藏书图》,朱遂翔生前没有赠与给王松泉的意思表示,他给儿子的信明确表示画“只有私自保存,传于子孙”,后亦无改变上述意愿的证据。王松泉举不出朱遂翔赠画与他的证据,所举四个证人所作证言,均系听王松泉所讲,难以相信。《抱经堂藏书图》应返还给朱家。为慎重处理,特向均院请示,望予示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