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0〕59号
公布日期:2010.08.23
施行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8月23日 人社部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
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
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子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四)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可以交流或者辞职,但辞去公职的,不得具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六)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其中,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根据降低后的职务和级别确定退休待遇。
二、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处分期满后,由其现任职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交流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退休的,如符合解除处分条件,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处分,不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的机关按照任免权限解除处分。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违法违纪的公务员在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撤销职务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按照撤职处分的有关规定降低职务和级别。
(二)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违纪的处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凡此前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务员受到纪律惩戒后的工资、退休费等待遇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