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3〕民他字第10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吉高民终字第17号“关于长春市邮政局与长春文化教育书刊经销中心赔偿一案的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是邮政企业在办理邮政业务中与邮政用户之间发生的赔偿纠纷,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参照邮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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