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撤销41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47个基层人民法院,批准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5个基层人民法院更名,现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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