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曼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 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曼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 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此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