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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0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92〕民他字第5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喻德生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报告称,

永丰县恩江镇八一街解家巷22号4间砖瓦平房的产权早在1947年即由解才亨取得。此后,解才亨就一直以产权人的身份与喻德生建立租赁关系,并收取租金。土改时,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变动。经房屋普查,1987年9月永丰县人民政府给解才亨颁发了该宅院的《城乡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对承租人喻德生主张该房屋产权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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