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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0   阅读: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

公布日期:2010.10.20

施行日期:2010.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 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决策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性,自觉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融入到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之中,形成贯彻《意见》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切实将《意见》落实到位。

  二、制定实施办法,完善决策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抓紧制定《意见》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要根据企业实际,体现针对性和操作性,报国资委同意后实施。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查。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制定《意见》实施办法,要结合公司章程,进一步将企业党委 (党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决策事项和权限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独资企业制定《意见》实施办法,要坚持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民主管理的厂长(经理)负责制,进一步做好党委(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决策程序衔接,完善企业决策机制,避免“一把手”说了算。

  三、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按照《意见》要求,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中央企业也要根据《意见》对所属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要积极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国资委和中央企业要深入探索和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发挥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研究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统筹规划,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提高监督效果。要坚决纠正不按权限和程序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决策失误特别是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总结提高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作为本企业实施《意见》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抓好《意见》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增强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识,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决策风险。
  各中央企业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意见》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开展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及时报送贯彻落实和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附件:国资委相关厅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责任分工

国资委党委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国资委相关厅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
  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的责任分工


  1.审核中央企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国资委确定的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制定的《意见》实施办法,由企业改组局审核;其他中央企业制定的《意见》实施办法,由企业改革局审核)
  2.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防止出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充分发挥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的作用。(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局)
  3.积极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群众工作局)
  4.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综合局、收益管理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5.监事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监事会工作局)
  6.加强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评估,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责任部门:纪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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