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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1   阅读: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质检办〔2006〕238号

公布日期:2006.06.05

施行日期:200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2006年6月5日  国质检办[2006]23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了政务公开领导和工作机构,探索健全了推行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明确了有关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职责,制定了推行政务公开的考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精神,健全质检系统政务公开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步伐,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就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0]25号),对乡(镇)政务公开做出部署,对县(市)级以上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对推行政务公开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产品质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特种设备和认证认可、标准化、计量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质检事业得到了高速发展,行使的职能越来越广泛,掌握的行政权力越来越大。推进政务公开是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证,是接受群众监督了解民意的有效途径,是推动行政体制改革的外在动力,是加强廉政建设铸造优秀质检队伍的制度保障。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总局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要求,积极行动,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出发,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质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政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努力为发展改革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原则。
  质检系统政务公开要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和全面公开的原则。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事项、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信息,在便利操作的前提下,都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三)政务公开的目标。
  质检系统的政务公开,要紧密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进程,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程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拓宽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不断提高质检工作的有效性,努力在狠抓源头、提高质量,深入打假、确保安全,严把国门、服务外贸等方面取得更大成绩,促进质检事业全面发展。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能,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的要求,公开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人员配置的基本情况,工作和值班电话号码。
  (二)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三)部门规章及其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五)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企业和公众利益的文件。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对外公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七)在工作会议上正式发表的领导讲话及就有关具体事项的表态口径。
  (八)新闻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的内容。
  (九)重大人事任免及其公示内容以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招考录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事项。
  (十)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一)监督抽查、检验检疫的程序和结果。
  (十二)接受企业和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十三)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十四)突发性事件及其应急预案。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继续发挥公报、文告、政务公开栏等传统形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媒体的作用,公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发言人作用,及时发布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利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不断扩大网上审批、查询、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范围,将网络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
  (三)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过程中,要遵守WTO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及时履行通报义务,适时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方式,公开涉及企业和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过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质检系统的内部报刊要及时刊载质检工作的重大举措、重要决定和重大活动的有关信息,在推进政务公开中积极发挥先锋作用。
  (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的地方,设置信息查询触摸屏,公开质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同时积极将质检信息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信息查询系统,增加信息查询渠道。
  (六)对一些只涉及部分人或事、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各级质检部门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按程序批准,接受查询。

  五、推进政务公开的措施
  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质检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保证这项工作有人管有人做,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一要建立公开信息的审核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公开报批程序,保证所公开信息合法、准确并符合保密规定。二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逐步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三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影响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侵犯群众知情权,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四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议,总结经验,整改不足,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要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完善的监督网络。一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二要认真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三要建立举报和投诉中心,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四要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四)加快网站建设。要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网站上政务公开的内容,逐步扩大网上申报、审批行政许可的范围,及时更新各类公开信息;要整合网络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将网站建成统一的信息发布、政务办理的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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