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部(已撤销) 财政部 农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中纪发〔2006〕24号
公布日期:2006.09.22
施行日期:200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纪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2006年12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纪委(章)
监察部(章)
财政部(章)
农业部(章)
2006年9月22日
附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理财行为,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级各项支农惠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乡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取得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收入预算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
(三)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销各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乡镇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单位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限时办理费用结算。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坚决控制新增不良债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下达乡镇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以及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不能及时清理消化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账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存在账外资产和公物私用。
(七)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水平。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各乡镇要定期公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收支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实行乡镇长离任审计制度,未做出审计结论前,不得办理离岗手续。对截留、挪用、贪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一)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乡镇财政通过稳定的财政体制获得与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财力来源。在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要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保障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
(二)继续开展“乡财县管”试点,进一步创新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地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可以积极探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自身财政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暂不实行“乡财县管”办法。
三、积极创新,逐步建立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支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综合改革。要进一步精简乡镇人员和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分开、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分级投入、以县为主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减轻乡镇的教育支出压力。
(二)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不断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把涉农收费审批关,继续停止审批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监督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已公布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全面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及涉农负担案件事件责任追究制。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农民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兑现国家补贴农民的政策。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和政策,要实行公示制,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考核制度。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强化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工作进行考核,逐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做到既注重考核工作的数量,更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县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乡镇干部的任用、奖惩挂钩。
附2: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采购和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同时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在村委会合并后,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防止在乡镇撤并、村委会合并、村委会转居委会、村干部换届中出现不交接会计账目、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等问题。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化服务的地方,要尊重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三、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四、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农村审计。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村级债务、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六、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作用。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八、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全面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加大检查力度,做到真公开和常公开,务必使农民群众满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