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合函〔2014〕733号
公布日期:2014.09.05
施行日期:2014.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
(商合函[2014]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12年8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但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屡禁不止:一些非法中介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少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经营,劳务纠纷处理不及时,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培训不到位,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等。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清理整顿本地区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证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宣传,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经营,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加强制度建设。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尽快制订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新申请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条例》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规定。根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2014年第2号令),要求未足额缴存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2014年9月17日前补足,否则吊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在政府网站上重新公布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四、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行为。全面检查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对违规企业按照《条例》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强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的发布工作。收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非法中介的查处取缔信息,并及时公开发布不良信用记录。
请于2014年10月底前将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情况连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合作司)。
商务部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