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合函〔2013〕18号
公布日期:2013.01.25
施行日期:2013.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工作文件
商务部关于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
(商合函〔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行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劳务合作的质量和水平,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近期发生的境外劳务突发事件,结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就深入开展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是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其精神实质是正确处理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的平衡,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服务,加强监管,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条例》精神,按照《条例》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帮助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提高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工作。
二、继续扩大宣传。《条例》明确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落实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组织劳务人员培训,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畅通劳务人员投诉渠道,承担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责任,妥善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劳务人员也应遵守《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各类媒体,及时提醒企业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醒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到国(境)外工作,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通过扩大宣传,创造对外劳务合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深入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开展规范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行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4月30日前企业集中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继续组织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深入开展贯彻落实《条例》的自查和检查工作。
(一)企业自查(2013年1月25日至2月28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劳务人员劳动关系未建立、劳务人员同工不同酬、超标准收费和违规收取保证金、未按要求组织劳务人员培训、未建立劳务人员投诉机制和未按规定派出管理人员、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境外劳务纠纷久拖不决等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立即整改。自查情况和整改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通过自查及时整改的企业,不予追究责任。
(二)组织检查(2013年3月1日至31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同时,对派出人数较多和存在境外劳务纠纷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前述要求企业自查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条例》规定整改或在抽查中发现仍存在违反《条例》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重点监管。
四、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在此基础上,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劳务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投诉,并妥善处理和回复投诉人或举报人。对非法外派劳务案件或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外派劳务案件,按《条例》规定及时提请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同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境外劳务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督办,并依照《条例》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各地开展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情况,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3年4月20日前汇总报商务部(合作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