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民他字第3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1月1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山东地矿局申请再审请示一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监字第47号《关于山东省地矿局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本案讼争房产系由中央财政投资,由地方拆除旧房、提供地皮合建而成等具体情节,对投资双方的利益均应兼顾。鉴此,我们原则同意你院提出的两栋新楼产权由诉讼双方分管的倾向性意见,并争取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