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5〕231号
公布日期:2005.07.04
施行日期:2005.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5]231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劳社发[2005]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当持职业签证入境,凭职业签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后,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因设立机构而持访问签证入境,可凭访问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办理就业证,凭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许可。
二00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