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45号
【发布日期】 2011.04.22
【实施日期】 2011.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