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6〕497号
公布日期:2006.09.04
施行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
(劳社厅函[2006]497号)
大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释义的请示》(大劳发[2006]6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请示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二〇〇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