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7〕42号
公布日期:2007.11.22
施行日期:200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许可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社部发〔2007〕42号)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建人字〔2007〕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本部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专职秘书。
2.工程项目部正副经理。
3.投标报价人员、采购人员、营销人员、清欠人员等具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长期驻外人员。
5.非生产性的司机、值班保卫人员、维修人员。
(二)建筑施工现场的生产(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上述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限为三年,到期后视企业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公司应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