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最高法院法[93]29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2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一、 刊登法院公告统一由本报社广告公告部办理。
二、 需刊登公告的法院(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公告,并打印或用稿纸誊写清楚,字体公正,加盖公章。无公章、字迹不清者不予刊登。
三、 《公告》收费标准:
1.送达民事诉状、民事裁判文书公告每条限150字,收费200元;
2.公告催告及判决公告、通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300元。
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通告、认领无主财产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400元。
4.破产还债通告申报债权、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600元;300字以内加价50%,400字以内加价100%。
另外,如需刊登丢失工作证、身份证等声明的每条限100字,收费150元。
四、 报社自收到公告稿及费用起,1个月内安排刊出。如要求在两周内刊出,加收急件费30%。
五、 公告文字一般用6号字刊出。如要求加大字号刊登,收费加倍。
六、 公告刊出后,免费寄送报样2份。
七、 来稿及汇款注意事项:
1.《公告》稿件和刊登费应同时寄出。
2.银行信汇款请寄:工商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046165-26。户名:人民法院报社。
3.邮局汇款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人民法院报》社广告公告部。汇款务必注明用途。
邮政编码:100745
联系电话:(01)701.9041
联系人:董燕
八、 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实施。
注:上述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申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统一刊登的通知》(法<1993>29号)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