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2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约三公里处。解放前后渭昔屯村民曾在该地割草、放牧,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二年曾在该地垦荒种植农作物。一九六五年老山林场将该地纳入林场扩建规划,并从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雇请民工种植杉木,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该地划归老山林场。纠纷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将该地确权归渭昔屯所有。据此,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本案可视为林场借地造林,讼争的土地权属归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林归老山林场所有,由林场给渭昔屯补偿一定的土地使用费。
此案政策性较强,且矛盾容易激化,请你院主动取得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
(1992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百色地区国营老山林场与百色地区田林县利周瑶族自治乡和平村公所渭昔屯土地林木权属纠纷上诉案,因社会影响较大(你院电告已列为全国人大提案)
,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
一九八七年二月,渭昔屯村民持乡政府批准的砍伐证明到现争议的渭贵沟、渭贵坡林地砍伐杉木166立方米卖给田林县木材公司,老山林场提出异议,因而发生纠纷。一九八九年田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处理该土地林木归渭昔屯所有。老山林场不服,于同年七月向法院起诉称:争议的渭贵沟、渭贵坡林木,我场于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雇请靖西、平果两县民工挖坑种植,历来是林场所有,渭昔屯从无异议。直至一九八七年,他们看到杉木长大成材,才以生产队所种为由,侵吞国家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国有林权。渭昔屯辩称:争议林木原是和平生产大队企业,综合场于1961年至1964年在该地办企业场所种植,1965年该场解散后,已将土地林木拨给渭昔屯生产队所有,自此后至1969年我屯曾在该地补种过杉木苗,要求法院保护本屯的合法权益。案经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讼争之土地、林木归渭昔屯所有,并由老山林场赔偿渭昔屯造成的砍树贷款损失3398.75元。老山林场不服,持原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本院查明:双方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位于渭昔屯村背后约三公里处,面积六百一十多亩,现有林木二百七十多亩,一九六五年底,老山林场开始规划包括现讼争的渭贵沟、渭贵坡土地在内其中有渭昔屯一九六一、一九六二年开垦种过玉米、木薯后丢荒的土地13.5亩扩建林场,并于一九六七年和一九六八年由林场工人余少仁、巫桂江、丁展玉、梁华彬带领靖西、平果两县民工种植杉木。当时双方未对土地签订过什么协议,只是种树之前林场带队人巫桂江问过生产队干部,队干说山地是我们的,你们的树长大了砍下来,地留给我们。此后渭昔屯从无异议,林木一直由林场看护管理。直到一九八七年,因渭昔屯群众上山砍伐才引起纠纷。在一审期间,百色地区林业局曾对树龄作过鉴定。后在二审中广西农学院和广西林业勘测设计院又联合作过技术鉴定,均未发现有24年以前所生的植株。
本院审委会第一次讨论认为:双方讼争之渭贵沟、渭贵坡杉木林,系老山林场所种。这不仅有两县种树民工现场指认证实,而且有知情老人和树龄技术鉴定所证明。而渭昔屯提出的种树时间,树苗来源、参加种树人等方面问题,查无确凿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这些树木为渭昔屯所种,与事实不符,应予改判,林权归老山林场所有。土地权属问题,虽然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未明确确权给渭昔屯,但该地距渭昔屯较近,且土改时当地农会只确权耕地,未确权荒山,而渭昔屯村民解放前后均在附近割草、放牧。此外,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二年时,渭昔屯群众又在该坡垦荒种植一些农作物。纠纷发生后,县政府将讼争土地确认为渭昔屯所有。从以上实际出发,方便管理,有利于群众生产、生产,可视为林场借地造林。因此我们意见:一、讼争之地权属归渭昔屯所有;二、杉木林归老山林场所有,但在两年内离地五寸处将十公分直径以上树木砍完,余下树木归渭昔屯所有;三、渭昔屯群众原砍伐卖给县木材公司杉木款三万四千元作为老山林场使用该地的补偿费归渭昔屯所有使用。诉讼费各承担一半;四、找民委、林业部门分别做好工作再下判。根据审委会意见,我院民庭跟自治区、地区、县三级民委、林业部门和双方当事人反复做工作和调解。但因意见始终不一,渭昔屯及三级民委强烈主张土地和林木都要判给渭昔屯,而老山林场和三级林业部门则坚持林和地应全部是林场的。为此,我院审委会第二次讨论,结果:实体处理仍维持第一次审委会意见。但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判后都可能在民委和林业部门的支持下申诉,为慎重起见,先请示你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