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18〕43号
公布日期:2018.12.21
施行日期:2018.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海南省试点发展国际医疗旅游相关产业,国务院决定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先行区内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不含疫苗)的申请,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明确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实施严格的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确保所进口的药品来源渠道安全可靠,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