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函〔1992〕98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发布)
你院鲁高法函<1992>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