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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民他字第5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456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经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按照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向当事人李丽云讲明不予再审的道理,以及判决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其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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