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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函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9-2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5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民申(1991)12号《关于谢元福、王琪与黄长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典人谢元福、王琪1982年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承典人黄生彦(黄长明之父)住房困难,在解除双方房屋典当关系的同时,判决双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照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与1979年2月2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并不抵触。以后,因黄家长期拖欠房租,将临街房屋改建为商业用房并转租他人,一、二审法院又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亦无不当。而二审法院后来在原承典人黄生彦已经死亡,黄长明有房居住的情况下,再审改判不许谢元福、王琪回赎临街房屋欠妥。因此,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撤销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一 、二法院的判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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