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经〔1992〕3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国务院[1990]68号、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是否适用军队开办企业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经上字[1991]第3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清理整顿中被撤并的军队开办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可以参照国务院[1990]6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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