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民他字第4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琼高法(民)他字<1991>2号《关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8002部队后勤部土地、房屋、财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双方讼争的海南省三亚市榆林天然暴露试验站房屋、土地纠纷是因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体制变动引起的,应由有关部门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本案应由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