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1〕3号
公布日期:2001.01.03
施行日期:2001.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复函
(国办函〔200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审稿)的请示》(京政文〔2000〕78号)收悉。国务院原则同意《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请你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同步搞好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