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64.01.18
施行日期:1964.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18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
此复